時間:2021-08-04 09:53:56 編輯:5號網-linyin 0
通常一個幸福美滿能一直走下去的婚姻是比較難得的,而最近我們大家都很熟悉的歐弟宣布與妻子離婚,因此我們便來了解一下歐弟宣布離婚?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的方法有幾種?
8月4日一大早,歐弟發布了離婚聲明,宣布結束與妻子鄭云燦長達6年的夫妻關系。歐弟在聲明中提到,經歷了6年的磨合與溝通,很遺憾兩個人還是沒辦法找到更好的相處之道,和平分開是他們能想到最好的方式,實際上,歐弟早前受訪時就曾坦誠,常會與鄭云燦吵架,吵架時甚至會閃過離婚念頭,但都是吵了就過,“這種情緒來的快去得也快”,沒想到如今還是離婚了。從歐弟這則聲明中不難看出,他與鄭云燦是和平離婚,隨后鄭云燦還轉發了歐弟這則博文,不過她并沒有說什么,想必內心也一定是五味雜陳。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根據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玩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貸未償還完離婚的,房產可以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由法院分割:1、由取得房產一方對另一方婚姻期間償還貸款及增值部分進行補償。2、剩余未償還完貸款,由取得房產一方個人繼續償還。相關規定:《婚姻法》規定: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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