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15 11:02:56 編輯:5號網-qiwen 0
腦癱患者本來就生活的很不容易了,但是在最近有新聞報道說一名12歲的腦癱女孩竟然被同歲的親戚性侵有多次,這是怎么一回事?腦癱患者本身有沒有意識和思想呢?
腦癱女孩遭親戚性侵留下心理創傷
丁姐、弟弟丁某、妹妹小丁,均出生在重慶市某區的農村家庭。丁姐、弟弟丁某都是90后,妹妹小丁2008年出生時就患有輕微的腦癱,屬于肢體三級殘疾,需要有人人照顧她做訓練。小丁年幼時母親去世,父親年老身體不好,平日里哥哥姐姐關心小丁的成長較多。
哥哥姐姐在重慶市市區工作,小丁到了上學的年紀,需要回到戶籍所在地上學,就被寄養在一個姑媽家。通過商議,丁姐和丁某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費,將小丁托付給姑媽的女兒張表姐照顧。張表姐的兒子小吳年齡和小丁同歲。
2021年春,丁某突然接到了小丁用同學手機打來的電話。電話里,小丁說她的臉被小吳打腫了,還被小吳摸過身體。幾分鐘后,同在學校的小吳拿走手機,并在電話里承認自己打了人但否認猥褻。丁姐和丁某當日就乘車回家,當晚小吳就打人的事下跪認錯,大家沒有報警。
隨后,丁某將小丁接到了市區。當哥哥姐姐再次向小丁確認受到傷害情況,小丁才說出她被小吳多次性侵的情況。
施暴方一直沒有就性侵的情節進行道歉,2021年5月28日,丁家姐弟選擇了替妹妹報警。
小丁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訴訟案的起訴書中提到,張表姐早就發現小吳有猥褻小丁的行為,但未對小吳加以管教約束,導致小吳持續對小丁進行性侵犯。從2020年至2021年5月28日,在小丁寄養在張表姐家中時,小吳長期持續性地以打罵威脅等強制手段,對小丁實施了8次性侵犯。這對小丁生理和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創傷,案發后,小丁被送往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8千余元。
2022年6月2日,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對小丁的鑒定意見為,小丁患有創傷性應激障礙和輕度精神發育遲滯。
—— ② ——
哥哥姐姐頂著親情壓力起訴施暴者
“警察調查結束后,我妹妹問了一句話讓我印象特別深刻,她當時問我,警察把他(小吳)抓起來了沒有?”這讓丁姐不知道怎么回答,“這對妹妹來說是一件特別殘忍的事情,但我又不能撒謊說沒有抓他。”丁姐選擇了沉默,她也知道妹妹已經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
警方調查后,因小吳未滿14周歲,區公安局向丁某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警察告訴家屬,警方已經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做了最大的努力。
后來,丁姐在為妹妹做安全教育時,告訴妹妹遇到緊急情況,首先要保護好自己的生命,然后就是報警。小丁當時回了姐姐一句,“報警有什么用?”就是因為妹妹的這句話,丁姐覺得自己必須通過法律手段維權。“我們選擇打官司,第一是覺得我們沒有資格替她去選擇和解或者諒解;第二,我想告訴妹妹,即使按照施暴者的年齡不會被刑法處罰,但他也應該接受對應年齡段的處罰。”
丁姐曾在網上檢索未滿14周歲孩子性侵他人的案例。她發現,很多此類案件,有的家長顧及到對孩子未來的影響,在公檢法介入前就已經調解了,也有部分家長選擇了起訴。
丁家姐弟也面臨著親情的矛盾。在報警調解的過程中,有長輩出面勸阻,希望他們念及血脈親情,不要走到法院的那一步。一開始,丁家姐弟也有所動搖,但他們怎么都無法接受,小吳第一次威脅小丁時,張表姐發現后沒有及時制止、教育。事發后,張表姐和小吳的態度讓丁家姐弟覺得,對方母子倆都沒有真正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
此后,丁某作為小丁的法定代理人,他們一同將小吳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禮道歉,作出真誠的悔罪道歉的書面函;賠償心理康復治療費3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醫療費等共計132余萬元;判令對小吳進行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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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施暴者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等
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小丁寄宿在張表姐家期間,多次被小吳性侵害。雖小吳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承擔刑事責任,但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小吳的父母教育和監管不力,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法院酌定,被鑒定人小丁心理創傷康復治療費暫定一年半,約2萬元,之后的康復治療費用,待原告實際產生后再次向被告要求賠償;小丁患有創傷性應激障礙,法院酌情主張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對于原告要求相關部門對小吳進行矯治教育的訴訟請求,因該項請求不屬于民事訴訟處理范疇,法院建議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2022年6月30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被告應向小丁賠禮道歉,并作出悔罪道歉的書面函;賠償醫療費、營養費等共計24677.08元;賠償小丁心理創傷康復治療費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駁回小丁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提出了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未支持后續心理創傷康復治療費,并不影響小丁后續權利的救濟。小丁身患殘疾,相對小吳而言,她處于弱勢,而且二人之間還具有親屬關系,小吳對小丁實施性侵行為,違法失德。
雖然小吳因未滿14周歲而未被刑事立案處理,但法律對其違法行為堅決予以貶斥。小吳的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小吳進行矯治教育,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引導其走向正確的人生道路。
法院也提到,小吳系未成年人,如何實施矯治教育的問題,因不屬于此案的審理范圍,不能作出處理。但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發現有關單位未盡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護等保護職責的,應當向該單位提出建議。經查,有關部門針對小吳已經啟動了臨界預防機制。
2022年12月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丁姐告訴紅星新聞,她不確定“臨界預防機制”具體是如何實施的,但她認為小吳的行為十分惡劣,不應該像現在一樣在普通學校接受教育,以防傷害其他孩子。
丁姐透露,案發后,公安和檢察機關對小丁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幫扶,進行了司法救助。相關部門已幫助小丁轉學,小丁可以在重慶市市區生活并學習。
二審宣判后,被告未按照判決規定的時間內支付賠償款。近日,小丁的代理律師已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此次丁家姐弟在征得小丁同意后,希望通過媒體報道此事,呼吁大家關注未滿刑事年齡者性侵其他未成年人的案件,希望相關部門盡到保護好未成年人的職責,同時也希望家長若遇到類似情況,要用法律來保護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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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師:望細化矯治教育程序、民事救濟邊界
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案代理律師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范嘯虎、重慶創冠律師事務所任建宇在上訴書提到,由于本案屬于刑法規定的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性侵犯罪,被告未承擔刑事責任,但對原告造成了難以估量的創傷損害,未來伴隨其一身的心理上精神上的噩夢。
兩位律師指出,本案被告屬于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之人,也不屬于《刑法修正案十一》限定擔責的情形。兩位律師提出,如果以后不將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矯治教育程序和民事救濟邊界加以細化并完善落實的話,類似于本案的其他未成年幼女受害者的各項合法權益保護,將無據可依也無從談起。
北京師范大學少年司法與法治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輝表示,這起未成年性侵未成年案件,若在犯有強奸罪的同時有故意傷害等行為,可以報給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宋英輝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分兩種,其中一種是其觸犯刑法,但因未滿刑事責任年齡,所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況適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律規定的三種干預和矯治措施,一是矯治教育,二是專門教育,還有一個是專門矯治教育。
宋英輝表示,對于觸犯刑法且情節比較嚴重的未成年人,可能需要專門教育,甚至通過專門矯治教育來干預。其中,專門矯治教育是由教育行政和公安機關來決定的,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具體適用何種矯治措施,需要經過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機構基本都采用軍事化或半軍事化管理,其中,專門矯治教育適用于情節更嚴重的觸法少年,其主管機關是公安司法行政和教育行政部門。
腦癱的患兒當然是有意識的,并不是處在昏迷狀態,腦癱的患兒只是大腦組織受到了損傷。腦癱的孩子會出現生活能力下降,吃東西沒有自主攝食的能力,手腳也出現功能障礙,智力明顯減退。
多數腦癱患者可合并認知方面的障礙,如智力低下等,另外部分腦癱患者可合并如癲癇等其他并發癥,腦癱患者的運動障礙,可以有如下情況:
1、痙攣性腦癱:較為常見,患者表現為雙下肢或四肢強直痙攣狀態,多數患兒走路時,下肢呈剪刀步態,或學會走路的時間,比正常孩子慢,或部分患兒終生不能站立;
2、不自主運動型腦癱:患者表現為運動相對過多,與痙攣性腦癱相反,患兒四肢相對較軟,隨意活動較多。部分患兒可如小舞蹈癥樣,手、腳不自主隨意亂動;
3、共濟失調型腦癱:這類患兒的共濟運動、協調能力較差,走路東倒西歪,雙手寫字或活動協調能力較差;
4、混合型腦癱:患兒可合并上面幾種類型的腦癱,合并不自主運動或共濟運動相對較多。
腦癱遺傳的概率一般不大。
腦癱在一般情況下,不會遺傳給下一代。腦癱的病因常見于出生前的母體感染,出生時產傷,或出生后的顱內感染、顱內腫瘤、顱腦外傷等,都可能會導致腦癱發病。腦癱患者在發病時,主要表現為運動方面出現障礙,部分患者還可能會出現智力發育障礙、視力下降、聽力下降,甚至有癲癇發作。如果孕婦在孕期做好保健工作,避免各種有害因素,加強生產期的保護,減少產傷、宮內感染、窒息等對大腦的傷害,腦癱通常都可以避免。
當懷疑有腦癱發病時,應及時到醫院就診,進行相關的檢查,在確診后進行康復治療。腦癱主要是采取運動康復治療。如果患者有言語功能障礙,則需要進行言語功能的訓練。通過積極治療,一般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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