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6 11:27:36 編輯:5號網-qiwen 0
這是一個工作中的問題,公司不能隨意扣減員工的薪水。同時,如果公司違反了原先的約定,員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3月15日,浙江杭州,陳女士稱,3月6日入職季小白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工作7天后公司質疑自己工作態度不好,想要對自己調崗降薪,遭拒絕后公司將自己辭退。
入職前公司發的offer中寫明,試用期薪資為21k,結果入職后合同中僅有4k,其他的按照雙方約定的績效發放。但是績效表在HR手中,后來找HR溝通索要該表格時,對方態度激動、推諉不愿提供。因為自己錄像的問題雙方發生爭執,還報了警。
目前公司按照7200元(除績效外)的工資標準給自己發了1000多塊錢,目前自己的訴求就是希望得到半個月的工資賠償,并且公司發視頻道歉。
公司不能隨便 克扣員工工資 ,具體規定如下:?
一、基本工資不能隨意更改 降低基本工資是屬于勞動合同的更變,雙方需要商討一致,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肆意更改
。 二、加班薪酬不能隨意下降 對職工來說,加班費的多少與薪酬基數有關。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決定加班薪酬基數。?
1、假如勞動合同對加班薪酬基數已作出清晰約好的,應按照兩邊的約好核算加班薪酬。
2、假如勞動合同清晰約好薪酬數額,但沒有約好加班薪酬基數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好的薪酬作為加班薪酬基數。假如勞動合同上薪酬項目分為“基本薪酬”、“崗位薪酬”、“職務薪酬”等,應當以各個薪酬項目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而不能以其間單獨一項作為核算基數。?
三、用人單位不能因調整工作崗位,擅自給員工降薪 一般情況下,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決定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但前提是該工作崗位與薪酬數額未寫入勞動合同之中。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旦簽訂了勞動合同,明確了薪酬,用人單位是無權擅自給員工降薪的。 一般來說,勞動者的薪酬是在合同中約定,如果變更勞動者的薪酬,尤其是減少薪酬,應經勞動者的同意,否則,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外,用人單位要想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必須和員工協商一致。
月薪是指是應發工資不是到手工資。應發工資是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應發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發工資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實際上發到勞動者手里的工資。
拿月薪的有加班費。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相應的標準支付加班費。如果是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需要支付三倍工資,休息日加班的,支付雙倍工資,下班之后加班的,支付1.5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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